案例详情

石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7)云0102民初123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储燕律师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石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0102民初12356号

  原告:石X,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储燕(实习),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XX,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石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储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自2015年3月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借款利息(利率2%/月);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2%/月计算,原告如约将借款汇至被告账户完成交付义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将于2017年2月30前还清借款,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张XX未到庭,无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张XX未到庭、未质证,无证据提交,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辨权。鉴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8月5日,原告石X通过中国XX银行向被告张XX转账150万元(包含本案涉案的40万元)。2014年8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收到借款本金4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2日),月利率2%,按月付息。2016年11月7日,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明确自2015年3月起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利息,承诺在2017年2月30日前全额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整。但此后被告仍未按约还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还款承诺书》来看,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之间实际为民间借贷合同,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认彼此的权利义务承担。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应按约还款,但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40万元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被告在《还款承诺书》中明确利息已付至2015年2月,自2015年3月起至今未再支付利息,且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付息时间,故本院认定每月付息时间最晚为每月31日,则未付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5年4月1日,另原告主张的利率(2%/月)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制性范围,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依法予以保护。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未对此进行约定,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X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该笔借款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石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李韵桃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熊XX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XX


  • 2018-03-27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