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X借记卡被盗刷一案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1971民初19538号
原告樊X,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李晖,湖南XX(东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XX,湖南XX(东莞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XX。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8058741Q。
负责人冯XX。
委托代理人黄某玲,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叶某发,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系该行员工。
审结单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7日,樊X在中国XX(以下简称“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磁条卡)。2013年,樊X在银行将该卡换为芯片卡,并将原磁条卡交回给银行。该借记卡必须凭密码支取款项。2016年6月5日晚上23时47分,该案借记卡有三笔款项支出,每笔款项金额均为人民币3332.14元,每笔款项均产生手续费16.66元,合计支出10054.4元。该三笔款项的交易地点均为柬埔寨加华银行ATM机。2016年6月6日上午,樊X告知银行称上述三笔交易不是本人操作,并当场使用该案借记卡在银行处打印银行流水账明细,同时要求银行对案涉三笔交易进行核实。同日,樊X向东莞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报案,称案涉借记卡在2016年6月5日晚上23时47分被盗刷款项合计支出10054.4元,但该借记卡一直由樊X本人持有。公安机关尚未破案,樊X又与银行协商赔偿无果。
办案经过
樊X委托了李晖律师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李晖律师通过听取樊X的陈述,收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晖律师当庭提出,中国XX作为金融机构,案涉借记卡被盗刷的事实与案涉借记卡的信息易被提取、借记卡的防伪技术不足以防范他人制作伪卡、信息安全系统不能识别伪卡等方面存在因果关系;银行已违反储蓄合同的约定,应承担借记卡被盗刷的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樊X的诉讼请求,判决中国XX向樊X支付10054.4元及利息。
审判员:李XX
书记员:钟声
裁判日期:2016年11月1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