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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昆明市xx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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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昆明市xx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2民初10944号

  原告: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T(1/8)。

  住所: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XX开XX。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上海XX昆明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XXXU。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X、冯XX(实习),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XX公司诉被告昆明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2018年11月14日,原告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XX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33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5916.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X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X

  书记员罗焰虹


  • 2018-11-14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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