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抢劫案二审改判转移赃物罪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X,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
辩护人李晖,湖南XX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X,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蒙山县。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3日凌晨,何X雇请黄X的货车伙同10余名同案人驾驶两辆车窜到广东省XX公司,将公司门卫李XX、李某弟以及在公司暂住的李XX打伤并捆绑,抢得该公司铝质模具550公斤以及李XX等人金首饰、手机等物,价值30000余元。黄X将被抢的铝质模具运到深圳后,由何X负责联系销售。赃物销售后,何X分得赃款1500元,黄X得运费800元。经法医鉴定,李XX损伤属于轻伤,李某弟损伤属于轻微伤。
办案经过
2007年3月28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黄X不服上诉,委托李晖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李晖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黄X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足,黄X收取的800元不是赃款而是运费,其主观上无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抢劫的行为。
案件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黄X不构成抢劫罪,黄X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姜XX
代理审判员:段XX
书记员:叶华
裁判日期:200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