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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抢劫案二审改判转移赃物罪

  • 刑事辩护
  • (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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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黄X抢劫案二审改判转移赃物罪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判决书

(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X,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

  辩护人李晖,湖南XX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X,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蒙山县。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3日凌晨,何X雇请黄X的货车伙同10余名同案人驾驶两辆车窜到广东省XX公司,将公司门卫李XX、李某弟以及在公司暂住的李XX打伤并捆绑,抢得该公司铝质模具550公斤以及李XX等人金首饰、手机等物,价值30000余元。黄X将被抢的铝质模具运到深圳后,由何X负责联系销售。赃物销售后,何X分得赃款1500元,黄X得运费800元。经法医鉴定,李XX损伤属于轻伤,李某弟损伤属于轻微伤。

  办案经过

  2007年3月28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黄X不服上诉,委托李晖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李晖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黄X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足,黄X收取的800元不是赃款而是运费,其主观上无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抢劫的行为。

  案件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晖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黄X不构成抢劫罪,黄X犯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姜XX

  代理审判员:段XX

  书记员:叶华

  裁判日期:2007年7月3日


  • 2007-07-03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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