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XX抢劫案一审量刑畸重,二审刑期减半
广东省南雄市XX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2刑终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X标,男,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
辩护人李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XX,男,汉族,1988男10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
辩护人李晖,湖南XX律师。
原审被告人钟X,男,汉族,1998年12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
原审被告人姚X,男,汉族,1997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1日,钟X标在韶关市区买了一条铂金项链送给被害人邓某某,后反悔想要邓某某返还铂金项链。2017年5月23日19时许,钟X标在南雄市XX附近的川越三国火锅店门口集结钟XX、钟X、姚X三人,在其驾驶的本田小汽车上商量要将其送给邓某某的铂金项链拿回来,四人商量好后,钟X标开车街上邓某某后经南雄市XX、上坪村来到南雄市XX村道路边,钟XX、钟X、姚X三人也分别骑两辆女装摩托车到达南雄市XX村道路边后,三人戴上钟XX事先准备好的帽子和口罩,通过恐吓以及殴打的方式抢走了邓某某的铂金项链1条、手表1块、苹果6手机1部和黑色钱包1个后逃离了现场。后钟X标主动返还手表、苹果6手机及黑色钱包,其家属亦主动赔偿并获得了邓某某的谅解。
办案经过
2017年11月13日,南雄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钟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钟XX不服提起上诉,委托李晖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李晖律师审查了案件材料,通过会见听取了钟XX的陈述,认为一审法院对钟XX的量刑畸重,并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案件结果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全案的赔偿、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且钟XX已经具结悔过,属真诚悔罪等情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改判钟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审判长 喻权
审判员陈XX
审判员何XX
法官助理花珑凤
书记员陈XX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