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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曹XX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沪7101刑初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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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曹XX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7101刑初594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卢XX,男,1970年11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辩护人姚X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曹XX,男,1981年12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辩护人王XX、聂俊,上海XX律师。

  被告人刘X,男,1989年11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辩护人熊**、吴XX,上海XX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二部刑诉〔2019〕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X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曹XX、刘X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X、曹XX、刘X及辩护人姚XX、王XX、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间,被告人曹XX在无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资质的情况下,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卢XX出售蓝黄折衷鹦鹉一对。2018年间,被告人刘X在无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资质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卢XX出售蓝黄金刚鹦鹉一只。2019年5月间,被告人卢XX在无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资质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将二只太阳锥尾鹦鹉出售给郭某某(另处)。

  2019年6月5日、7月23日、7月24日,被告人卢XX、曹XX、刘X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民警分别在卢XX及郭XX处依法扣押上述鹦鹉,经认定,上述折衷鹦鹉、蓝黄金刚鹦鹉、太阳锥尾鹦鹉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XX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XX、刘X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XX、曹XX、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XX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曹XX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摄影件,上海市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卢XX、曹XX、刘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卢XX、曹XX、刘X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曹XX、刘X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卢XX、曹XX、刘X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XX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曹XX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刘X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江 涛

  审 判 员  龚XX

  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2019-12-12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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