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协议离婚后2010起被告一直不支付抚养费,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陈小英律师律师 在线
广东知恒(成都)律...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993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原告无被告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2010年起诉因为联系不上被告而撤诉。本律师查询了被告的身份信息和不动产信息,根据不动产上的居住信息,法院才联系上被告。被告方强调已经支付2010年至2014年的部分抚养费,本律师依充分论证了被告从2010年起就给过任何抚养费,且依据现在生活说明,离婚协议约定的金额根本不能满足现在孩子生活所需。法院依法给出了对原告有利的判决

案件详情

原告胡XX与被告代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703民初24号

原告:胡XX

原告法定代理人:胡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XX律师

被告: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四川XX律师

原告胡XX与被告代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XX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的法定代理人胡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代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梁XX参加了庭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及金额的问题。关于被告所说已支付从2010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抚养费,因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相作证,本案不予采信。原告之父与被告离婚时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此协议属原告之父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虽协议约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应增加费用。但在此后,原告和被告未达成新的协议也未有生效判决确定,从2010年3月1日开始计算,按照每年1800元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至,共计17700元。考虑现在物价水平,原告的读书阶段以及被告的生活状况,本院认为原告从2020年1月起没有承担原告的生活费800元为宜,另被告也需要凭票承担员工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至原告独立生活时至。被告时有探望原告以及购买零食,发小红包的行为虽然原告接受,但未予以认可抚养费的性质,本院认为不宜作为抚养费予以抵扣。另矫正原告牙型不是必要的医疗费,也未和原告之父进行商量得到认可,本院认为也不应予以抵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代某某支付原告胡XX自2010年3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至的欠付抚养费17700元。

二.被告代某某自2020年1月起没有承担原告胡XX的生活费800元,直至独立生活时至。

三.驳回原告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认识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XX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某某


  • 2020-04-24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陈小英律师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陈小英律...律师
5.0分服务:993人执业:7年
陈小英律师律师
15101201****3375 执业认证
  • 广东知恒(成都)律师... 主任
  • 法律顾问 合同事务 公司经营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777号NIC国创中心21层
陈小英律师 ,法律硕士,专注于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法、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专业领域。先后成功...
  • 199 4959 0208
  • 1994959020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