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由爱好引起的牢狱之灾——简评张X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湃律师
通过对枪支鉴定标准提出与控方不同意见以及子弹属可合法流通射钉弹的辩护意见,以及强调张某并无危害社会的主观意图,使张某获得轻判。

案件详情

张X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8)粤0306刑初1390号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SZ市BA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12月X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X日被逮捕。

  辩护人冯湃,麦X。

  本案被告人张X是枪支爱好者。据他自己陈述,他从小受父亲影响从小喜欢枪,喜欢玩枪。他父亲给他留了一把气枪,黑色,已没有枪管。他自己在199X年在在F省老家花183元购买了一支红色木质气枪。

  据张X自述,2010年在公共厕所的小广告上看到售卖枪支的电话,就通过电话联系卖家,然后双方约在在SZ天红市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购买先后购买两支5.5口径的气枪;一支花费4300元左右,一支花费8000元左右;卖家同时送铅弹约600发。

  2011年同年,又在淘宝上购得射钉弹约400发。

  张X用自己持有的枪支和弹药,平时在自家住所找一个木桩打靶。

  张X经营一家装饰材料店,装饰店和他自己的家也就是住所的对面。2017年12月13日13时许,SZ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工作人员几人在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村5X号进行消防工作的王X例行走访排查时,也就是到张X装饰材料店排查时,因为店中客人较多,张X妻子就热情邀请工作人员到他们家中坐坐,一会再过来排查。

  王X等几人到家中后,发现张X家柜子上放了一把枪,有人就说,这里有枪。于是有人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将房内的疑似枪支、弹药扣押。经GD省SZ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号检材子弹型物品,被鉴定为气枪铅弹;2号检材子弹型物品,被鉴定为自制枪弹;3号检材子弹型物品,被鉴定为自制枪弹弹头;4号检材子弹型物品,被鉴定为气枪铅弹;5号检材枪型物品,被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气枪(5号检材“枪支”是张X1995年花183元在老家运动商场购买的,已失去动力,不具备发射能力,张X用塑料膜将其封存起来);6号检材枪型物品,被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张X2010年花8000多元在天红市场附近购买的)。张X已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作为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张X,了解了张X非法买卖、持有枪支弹药的具体情形。了解到张X购买和持有枪支弹药的主要原因是自己爱好枪支,并无伤害他人的意图。关于张X买卖枪支、弹药的证据只有张X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而张X持有红色木质枪托,用透明塑料膜封好的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制式气枪已无发射装置和动力。同时,张X张X持有的420颗所谓的自制枪弹属于射钉弹。该批子弹在市场上可以合法流通,张X主观恶性较小。为此,本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张X作罪轻辩护。

  三、案件结果

  2018年5月,SZ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张X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审判长何X

人民陪审员雷XX

人民陪审员湛某

二〇一八年五月XX日


  • 2018-05-17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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