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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重点审查借款时间、借款利率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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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重点审查借款时间、借款利率和违约责任

案件详情

  河北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XX公司、焦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和县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纠纷

  (2019)冀0527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2019年12月18日

  南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0527民初1804号

  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和阳大街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X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X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河北XX律师。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南和县邢临XX。

  法定代表人:焦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河北XX律师。

  被告:焦X,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河北XX律师。

  被告:焦X1,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X,男,195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南和XX)与被告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中广XX)、焦X、焦X1、刘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和XX委托诉讼代理人霍XX、宋凯、被告中广XX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焦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X1、刘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和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中广X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9900元,并依约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2.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中广XX以机器设备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决被告焦X、焦X1、刘X对被告中广XX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1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中广XX作为借款人签订了编号为农信循借字2016第092XXXX304639号《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中广XX提供XXX元的借款额度,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6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止,同时对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与此同时,原告作为抵押权人、被告中广XX作为债务人和抵押人签订了编号为南和XX农信抵字2016第092XXXX66557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中广XX以其所有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等机器设备为其借款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编号为130XXXX6004的动产抵押登记。此外,被告焦X1、刘X、焦X分别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中广XX不按期归还全部本息,愿意以个人的收入及全部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贷款全部还清为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告中广XX指定收款账户汇入XXX元,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期限现已届满,而被告中广XX并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被告中广XX、焦X辩称,律师费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被告不应承担律师费。因为环境污染整治,中广XX未能继续开展业务。被告向原告做的抵押明显超出借款金额,若原告实现债权,应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

  被告焦X1、刘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1日,原告南和XX与被告中广XX签订《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中广XX向原告借款19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5月10日止,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150%,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同日,原告与中广XX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中广XX以螺杆空气压缩机等65件机械设备设定抵押,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为其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被告焦X、焦X1、刘X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对中广XX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之后,中广XX向原告支付了2018年5月9日之前的利息,剩余本金239900元未还。

  另查明,自2015年10月24日起,金融机构一年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75%。

  本院认为,原告南和XX与被告中广XX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中广XX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原告要求中广XX偿还借款本金2399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利息按年利率为4.75%×(100%+150%)=11.875%计算,2018年5月10日借款到期后,中广XX应支付逾期罚息,利息及逾期罚息合计按年利率11.875%×(100%+50%)=17.8125%计算。中广XX以螺杆空气压缩机等65件机械设备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对中广XX提供抵押的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焦X、焦X1、刘X签署了相关文书,自愿为中广XX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应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18年5月10日)起二年,本院受理本案在保证期间内,故对原告请求焦X、焦X1、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XX公司借款本金239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7.8125%计算);

  二、原告河北XX公司对被告河北XX公司抵押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等65件机械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焦X、焦X1、刘X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在本判决第二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不能足额偿付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9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河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记员 赵XX


  • 2019-12-18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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