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承建单位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终审胜诉,当事人拿到了所有款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2019)豫0102民初1153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X。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双杰,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柯XX。
被告:河北某某公司。
被告:郑州某某公司。
原告诉请:
原告丁X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人工资25500元,并以25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支付完毕该款项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暂计72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发包方)与被告郑州某某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水电安装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昆仑望岳项目,工程地点为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西颍河西路南,分包范围及劳务内容为1#2#3#5#主楼及周边车库、北大门、东大门水暖电通风的预埋及安装,具体以施工图为准。合同总价为XXX元,以实际完成为准,总价建筑面积按设计图48元/㎡计算,结算总价以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核定的建筑面积和合同综合单价计算。
2017年12月5日,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向被告郑州某某公司支付劳务款120万元,被告郑州某某公司在2017年12月13日劳务款发放给工人。后剩余工程,被告河北某某公司未交于被告郑州某某公司继续施工,而是直接包于被告柯XX及其他施工队施工,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工程款有的直接支付被告柯XX,有的直接支付工人。
原告丁X某受被告柯XX的雇佣,在该工地做水电,每天220元报酬。2019年2月4日,被告柯XX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中载明:今有柯XX在河北某某公司昆仑望岳工地欠丁X某工资款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5500.00元),承诺在2019年5月1日前还清。总工176个,借支18100元,包工3#号楼装插座1676元,5#楼3211元。
法院说理、裁判: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系建筑工程领域中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纠纷,被告柯XX向河北某某公司承包工程后,雇佣丁X某为其施工,后柯XX以书面形式对欠付丁X某工资共计25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其确认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以约定还款之日即201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郑州某某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河北某某公司称其将工程分包给被告郑州某某公司,但双方均认可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全部施工,被告柯XX和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均认可后系被告柯XX直接从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处接手的工程,被告柯XX直接从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处领取工程款,被告柯XX也称不认识被告郑州某某公司,故被告郑州某某公司与后续工程没有关系,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北某某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被告柯XX,且称双方工程未结算,未能证明其已向柯XX付清全部工程款,故其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柯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X某支付工资25500元及利息(以2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丁X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柯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冯某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