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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劳务公司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胜诉,迫使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所有款项。

  • 合同事务
  • (2019)豫0102民初1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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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前期细致的调查取证,最终判定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迫使被告在判决下达后便将案涉款项支付给了原告,避免了执行不能的尴尬,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劳务公司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胜诉,迫使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所有款项

河南省中原区人民法院

(2019)豫0102民初1241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双杰,XX市中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杨XX。

  被告:XX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XX公司。

  原告诉请: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31590元,并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2018年1月,原告受雇于被告杨XX在被告某某建工公司承建的位于XX市××××王村改造项目工程做水电工作。经原告多次向杨XX催要,被告杨XX于2019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尚欠原告劳动报酬31590元,被告杨XX承诺于2019年6月付总款的三分之一,于2019年10月付完。至今被告杨XX未支付任何报酬。

  2、被告XX某某劳务公司提供了2016年8月24日与被告杨XX签订的《水电安装劳务承包合同》,被告XX某某劳务公司将汇泉西悦城E-03-03地块3#5#7#号楼及裙楼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杨XX。该合同落款杨XX签字、加盖XX某某劳务公司印章。

  庭审中双方确认汇泉西悦城属于桐X王改造项目范围;原告陈述自己所做工程为该项目3#号楼。

  3、原告所施工项目总承包人为某某建工公司,XX某某劳务公司本案分包给杨XX的工程为XX某某劳务公司从某某建工公司承包而来。

  被告XX某某劳务公司陈述:与杨XX就分包工程已经基本结算支付完毕,但其提供的支付结算记录仅显示到2018年1月。

  法院说理、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杨XX欠付原告劳动报酬31590元的事实,有欠条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杨XX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应利息。

  被告XX某某劳务公司与杨XX签订的合同落款处为杨XX个人签字,并未显示全昇公司的印章,合同文本也未显示全昇公司的信息,故该合同签订双方应认定为杨XX个人与XX某某劳务公司。被告XX某某劳务公司关于将工程发包给全昇公司的意见与现有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XX某某劳务公司将所承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杨XX个人,属于违法分包,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违法分包人直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XX某某劳务公司应依法对杨XX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某建工公司将劳务分包给XX某某劳务公司并无违反法律规定,被告XX某某劳务公司也认可与某某建工公司已经结算支付完毕,故原告主张某某建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证据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劳动报酬31590元并支付利息(以315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

  二、被告XXXX公司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XX、被告XXXX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某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某某


  • 2019-12-20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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