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劳务公司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对方上诉与我方调解,当庭支付了案涉款项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豫01民终46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双杰,郑州市中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某,郑州市中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某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某,员工。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法院说理、裁判:
本院认为,郑州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上诉人郑州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某某
审判员 贾某某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卫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