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结果对我方不力,二审代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豫14民终472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双杰,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程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说理、裁判: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虞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某某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曹某某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