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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刘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9)闽0213民初3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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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海云律师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陈X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民初3051号

  原告:陈X,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云,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福建XX实习律师。

  原告陈X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X于2019年10月30日以当事人自愿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X负担。

  审 判 员 (张X)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洪XX)


  • 2019-10-31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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