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民初3051号
原告:陈X,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云,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福建XX实习律师。
原告陈X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X于2019年10月30日以当事人自愿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X负担。
审 判 员 (张X)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