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xx制衣有限公司与徐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民初1344号
原告:厦门市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XX。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徐XX,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云,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市XX公司与被告徐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XX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XX
人民陪审员 杜XX
人民陪审员 黄XX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代书 记员 陈 凉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