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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XX制衣有限公司与徐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9)闽0211民初13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海云律师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厦门市xx制衣有限公司与徐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民初1344号

  原告:厦门市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XX。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徐XX,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云,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市XX公司与被告徐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XX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XX

  人民陪审员  杜XX

  人民陪审员  黄XX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代书 记员  陈 凉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2019-08-01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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