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执6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XX,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云,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陈XX,男,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203民初9218号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赔偿款10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另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陈XX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的车辆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二年,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另本院已就被执行人陈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法律义务的行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在实际拘留过程中未找以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玮
审 判 员 李XX
审 判 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陈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