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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借款不归还,成功帮借款人追回欠款

  • 债权债务
  • (2019)苏0311民初5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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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拾x与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11民初5884号

原告:拾响,男,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房产销售,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江苏XX律师。

  被告:周X,男,1987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拾响诉被告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拾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拾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2日,被告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2018年11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该两笔借款被告承诺2018年12月15日之前全部偿还完毕。还款期限到来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周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本案借款事实。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28日向被告周X汇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被告未出具借条。

  另,原告向本院提供原告、原告配偶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周X承认欠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在2018年12月15日向被告催款,被告回复“晚上给我老婆说一下,问她拿钱”,被告在2018年12月19日回复原告“周五前肯定给你弄到五万”。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证实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且原告已实际支付了借款,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告称被告借款时承诺在2018年12月15日前偿清全部借款,故主张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利息,从原被告聊天记录中可以体现原告催款的事实,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X未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拾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1194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14元,由被告周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XX

  书 记 员 秦 琴


  • 2019-11-2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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