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与陆xx、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民初909号之二
原告:刘XX,女,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泉山区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XX,男,198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董XX,女,198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江苏XX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陆XX、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刘XX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3770元,被告申请鉴定的费用14180元,合计23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璟
人民陪审员 王 文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朱XX
书 记 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