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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成功让上诉人撤诉

  • 债权债务
  • (2019)苏0311民初909号之二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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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xx与陆xx、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民初909号之二

  原告:刘XX,女,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泉山区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XX,男,198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董XX,女,1983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江苏XX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陆XX、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刘XX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3770元,被告申请鉴定的费用14180元,合计23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璟

  人民陪审员 王 文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朱XX

  书 记 员 杨XX


  • 2019-11-11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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