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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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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沪0151民初6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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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海市崇明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51民初6111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袁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清,上海市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上海XX律师。

  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华泰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被告华泰XX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华泰XX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华泰XX遂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清及被告之原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贾X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韩冰清及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金X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6月4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清、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投放费2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与被告签署《潜行者计划植入项目合同书》,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广告投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广告费6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节目开播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200万元,开播后40天支付400万元。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即本案被告,本院注)逾期支付广告赞助费的。同时甲方(即本案原告,本院注)有权要求乙方按逾期付款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乙方付清所有款项时止。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的,还应按逾期付款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署后,原告已按约履行广告投放义务,被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原告支付广告款200万元,于2017年1月3日向原告支付广告款200万元。2017年6月,原告与被告就截至2017年6月15日的往来账等事项签署对账单,确认被告于2016年度尚欠原告20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告,并向被告发送催告函,但被告仍怠于履行支付义务,遂提起诉讼。

  被告华泰X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的合同义务包括有投放广告及提交播放证明和监播证明。原告没有提交播放证明和监播证明,没有全面完成义务。且合同对原告的义务要求包含点击率等标准,原告亦没有展示相关内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潜行者计划>植入项目合同书》,证明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广告投放,广告费600万元,双方对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

  上海XX公司对账单,证明被告确认截止2017年6月15日仍欠付原告200万元;

  催款函,证明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告,被告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支付全部款项,但至今仍未能支付;

  2016年5月26日XX发送给原告的“潜行者计划第一期猫鼠游戏结案报告”邮件,证明原告已按照约定进行广告投放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点击率和浏览量要求;

  2018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书面送达监播报告的快递单及快递查询记录,证明原告已第二次向被告提交监播报告。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性无异议,合同4.4条被告有权要求原告出具播出证明,5.1条原告有提供监播报告的义务;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确实有200万广告费没有付,但被告在对账单盖章及支付第二笔200万元的行为是基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结案报告,然被告近期才知晓该结案报告真实性存在问题;证据3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收到催款函;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发件人是XX,需要XX的官方证明予以补强,且原告提供的数据中播放天数和在线人数均互相矛盾;证据5确认收到原告所谓的监播报告,但该总结报告和硬盘数据并非被告要求的监播报告或播出证明。

  被告为证明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要求原告出具监播报告的函三份。

  2、邮箱电子截屏。证明被告收到的结案报告是原告的邮件转发,但原告提交的结案报告还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没有在被告收取的邮件中体现。原告转发结案报告的时候也没有进行告知。导致被告误认为这份结案报告就是XX出具的,并基于对该份结案报告的信任付款。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从函的寄收方可以看出原、被告办公地点就是楼上楼下,故有些材料是当面递交。在广告播出后原告已向被告当面提交了播放证明,被告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且支付了部分款项。被告在2018年6月才提出让原告提交证明材料,是为了逃避原告4、5月的催款。对证据2认为被告未能将邮件当庭展示,对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而且该邮件即使是真实的,也是被告员工之间的发送,对该邮件发送情况原告也不清楚。

  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潜行者计划第一期猫鼠游戏结案报告”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有异议,本院经被告申请,向XX公司出具了函,要求其核实“潜行者计划第一期猫鼠游戏结案报告”邮件及内容的真实性(包括结案报告及节目的后台数据分析,节目播出期间的累计点击率,节目直播期间最高同时在线人数等)。2019年5月22日,XX公司回函:经与员工李X核实,确认在2016年5月26日发送了名为“潜行者计划第一期猫鼠游戏结案报告”的邮件及附件,并对收件人、抄送人予以确认。但对附件PPT因XX的邮件系统已更换成XXX的邮件系统,无法找到对应邮件进行具体对比,对于内容和涉及的数据已无法回忆和确认,同时该结案报告是由邮件中的“明”统一汇总。另,由于XX直播平台的系统自2016年以来已开发升级了4版,数据库未作保留,因此“潜行者计划第一期猫鼠游戏”这一节目的后台数据、节目播出期间的累计点击率、节目直播期间最高同时在线人数等,目前已无法进行查验调取。2019年5月31日,XX公司补充回函:按照公司常规,XX公司不会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出具结案监播报告,相关员工发送邮件并不代表XX公司认可PPT的相关数据,且其也并无XX授权正式发送监播报告。

  对XX公司出具的回函,原告认为回函中XX确认了2016年5月26日的邮件确实是XX员工发送,即是XX认可的数据,其中的数据是第三方汇总,不是原告制作的。对XX公司出具的补充回函,原告认为因XX明确不会以自己名义出具监播报告,XX出具的最正式的版本也就是2016年5月26日的邮件,员工以XX名义发送的邮件就是代表XX公司行为。

  被告对XX公司出具的回函认为,XX明确了数据不是XX制作,是一个叫“明”的人汇总制作,XX也没有确认此数据的真实性。对XX公司出具的补充回函认为,XX明确没有授权任何员工以XX名义出具相关说明。原告将第三方出具数据通过XX平台向被告表示数据是XX出具的,具有欺骗性和隐瞒性。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原告XX公司(甲方)与被告华泰XX(乙方)签订了《<潜行者计划>植入项目合同书》。由乙方委托甲方就其客户品牌凌派进行广告投放,合同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第二条合同金额:乙方支付甲方广告赞助费总金额600万元。第三条植入载体的基本条件:3.1植入节目为《潜行者计划》,3.2植入剧集共10集,3.6预计播出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00:00-2016年5月22日24:00全天候直播,2016年5月14日-2016年5月23日21:00或22:00播出1小时精华剪辑版,3.7播出平台为XX视频。第四条合同内容:4.4乙方对广告播出有异议的,应在该广告播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并应提供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监播公司出具的书面及录像监播资料;乙方未在该广告播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的,则该广告的播出视为准确有效。4.5广告播出后三十日内甲方可应乙方要求出具播出证明。第五条付款方式发票开具:乙方应当按照下列付款日期向甲方支付赞助费用:5.1节目发布期为2016年5月13日-5月22日。节目发布结束(2016年5月22日)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监播报告,监播报告应涵盖广本凌派车型全部植入录像资料,后台数据分析(包含但不限于点击人数),以及植入效果评估。5.2支付考核条款(1)甲方需保证《潜行者植入》节目播出期间,累计点击率超过1.8亿人次。若未达到则植入费用按实际的点击率进行折算。(如:实际点击率为1.2亿,则付款金额为1.2亿/1.8亿×600万)。(2)甲方需保证《潜行者植入》节目直播期间,最高同时在线人数超130万人次。若未达到,乙方有权要求扣取基于条款(1)折算后赞助费用之20%。5.3乙方须于节目开播后5个工作日支付人民币200万元,播后40天支付人民币400万元。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乙方陈述如下:2、乙方对节目制作及播出有异议的,须在该期节目播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并应提供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监播公司出具的书面及录像监播资料;乙方未在该节目播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异议的,则该期广告赞助回报视为已全部履行完毕。第七条违约责任:7.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变更或/和解除合同。除非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还有权按合同金额尚未履行部分的20%向违约方主张合同违约金。7.2乙方逾期支付广告赞助费的,甲方有权停播乙方的广告赞助回报,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归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逾期付款总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乙方付清所有款项时止。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三十日的,还应按逾期付款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潜行者计划》按约播出,被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原告支付广告款200万元,于2017年1月3日向原告支付广告款200万元。2017年6月,原、被告就截至2017年6月15日的往来帐等事项签署对账单,被告确认尚欠原告2016年度广告费200万元。因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潜行者计划植入项目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认为,其已按照合同履行完广告投放义务并向被告提供了结案报告,故被告应及时支付剩余200万元款项。被告则认为原告没有提交播放证明和监播证明即没有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故不同意支付剩余款项。本院认为,合同书4.4条约定被告对广告播出有异议的,应在该广告播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书面提出,并应提供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监播公司出具的书面及录像监播资料;被告未在该广告播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书面提出异议的,则该广告的播出视为准确有效。本案原告在广告播出后已及时向被告提供了结案报告,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支付了部分款项,并对未付款作出书面确认。故被告在无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以原告未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作为不予支付广告费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按约履行钱款给付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被告须于节目开播后5个工作日支付200万元,播出后40天支付400万元,该节目于2016年5月13日播出,现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妥。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现被告认为若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则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过高,要求依法予以调整。对此,本院认为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的标准过高,且同时主张40万元违约金,显属重复主张,故本院适当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广告费200万元;

  二、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838元,由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XX

  审 判 员  董 晔

  人民陪审员  邵XX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XX


  • 2019-07-02
  • 崇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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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美国南加州大学。长期致力于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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