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张浦镇白米村村民委员会与昆山市XX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3民初17254号
原告:昆山市张浦镇白米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04XXXX5071-9,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XX。
负责人:沈XX,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上海XX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583X082XXXX8619,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XX。
法定代表人:王XX。
原告昆山市张浦镇白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米村委会”)与被告昆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志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XX公司下落不明又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孙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米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暂计算至2017年累计未支付的租金总金额275822元,以实际使用日为准;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租金利息损失,以27582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1月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原告原渡头村土地14.22亩(以实际面积为准)。合同到期后,被告一直续租,至2017年累计结欠租金为275822元。原告催讨无果,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租地协议一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原告白米村委会(甲方)与被告XX公司(乙方)签订租地协议一份。合同约定:为了更好地发展村级经济,充分利用村集体土地,提高土地产出率,白米村在原渡头村土地经村决定出租给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出租土地面积为12.934亩,每亩年租金3000元,每年上交村41802元,实行先交后租签协交清当年土地租金;租赁期限为10年,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到期可续签订)。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土地。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协议。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协议期内的租金支付情况为:2008年支付40560元,2009年未支付,2010年支付21640元,2011年未支付,2012年支付59998元,2013年支付20000元,上述共计支付142198元,之后年度均未支付,尚有协议期内的租金275822元未支付。协议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租赁土地。原告没有提出异议,认可被告继续续租。原告催讨租金无果,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依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租赁土地,被告应按约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原被告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期后,被告实际继续使用租用土地,原告未提出异议,认可由被告继续续租。本院认为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按照协议应本着先付后用的原则,及时支付租金,现尚有合同期内的租金275822元未予支付,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截止至2017年底的尚欠租金27582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租金利息损失,以27582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昆山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张浦镇白米村村民委员会截止至2017年底的租金2758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582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8元,公告费690元,二项共计612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10×××76。
审判长 李志辉
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
人民陪审员 朱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汤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