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诉被告蒋XX、贾XX、贾XX、贾XX、河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18)豫0103民初6518号
原告:徐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双杰,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北京某某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XX。
被告:贾XX。
被告:贾XX。
被告:河南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徐XX诉被告蒋XX、贾XX、贾XX、贾XX、河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徐XX于2018年12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XX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XX
人民陪审员 苗XX
人民陪审员 朱某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 员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