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安排工作未果,诉讼要回所有款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2019)豫0102民初287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XX。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双杰,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XX公司。
被告:张XX。
被告:陈XX。
法院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7日收据载明:兹收到徐XX交来去农大上岗费、培训费、跟踪服务费10万元。2018年6月1日收据载明:兹收到徐XX的安置费5万元。某某公司在上述两份收据上加盖印章,张XX在两份收据上签名。
2017年12月26日陈XX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今收张XX介绍农学院教师一事,人民币定金2万元特此为证。如上岗后此条无效作废。如安排不了,如数退费。
2018年3月1日陈XX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今收张XX交来去农大上班安置费5万元。上班前必须交齐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安置。中途本人变卦,又去找其他工作不退费,如安置不成如数退回此5万元退款。四月25号前通知。
2018年6月1日陈XX出具凭证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张XX交来现金6+7总数13万元,交够。徐XX去郑大作教师工作。6月18号之前,最晚一个月,如办不成全额退费,如本人变化不去,费用不退,以此为凭。
2018年12月10日王X出具收到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张XX退徐XX办事钱2万元,余13万元未退。
另查明,王X系徐XX母亲。原告自认张XX已退款2万元。
上述事实,有收据、收到条、凭证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说理及裁判: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收据可以证明某某公司、张XX收到了原告15万元款项。根据2017年12月26日、2018年3月1日、2018年6月1日陈XX出具的收条,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证明张XX将原告的13万元交给陈XX。张XX自认未给原告安排工作。陈XX虽称给原告安排了工作,系因原告的原因未上岗,但陈X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辩称,故本院不予采信。某某公司、张XX、陈XX收取了原告15万元,三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其有占有该15万元的法律依据,三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该15万元。张XX已退还了2万元,故三被告应向原告退还13万元。
原告委托他人安排工作,而非通过考试考核等正规录用途径参加工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排除其行为方式的非正当性和风险性,原告将该笔款项交付他人而致蒙受损失,其存在一定过错,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郑州XX公司、张XX、陈XX向原告徐XX返还13万元;
二、驳回原告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郑州XX公司、张XX、陈XX共同负担1450元,原告徐XX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某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颜X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