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被告河南XX公司及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某某烟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湘01民初2034号
原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
被告:河南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双杰,河南XX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某某烟行。
原告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被告河南XX公司及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某某烟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XX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3项,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XX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XX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8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周某某
审判员 闵某某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