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8274号
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20号城XX5号房。
法定代表人:袁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申请人北京XX公司与被申请人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XX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银行存款10688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XX公司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银行存款106886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文彪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