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窦X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7114号之一
原告:张XX,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张献,江苏XX律师。
被告:窦XX,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第三人:张XX,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第三人:张X,女,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张XX与被告窦XX、第三人张X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XX撤诉。
本案诉讼费215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65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 判 员 钱叶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柳XX
书 记 员 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