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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深圳XXX银行石岩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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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深圳XXX银行石岩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再1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陈XX,均为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XX。住所地: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XX。

  法定代表人:曾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冯湃,均为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后海大道东东帝海景家园1栋4单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董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再审申请人刘XX因与被申请人深圳XX(以下简称深圳XX)、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董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粤03民申29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根据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靖海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审时深圳XX提交的“刘XX”身份证复印件并非刘XX本人身份证,刘XX的身份信息系被他人冒用。同时,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经侦查发现,嫌疑人刘XX(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城市新XX××上谷街××号,身份证号码:)冒用了刘XX(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城东××鹿角××10之6号,身份证号码:)的身份实施了诈骗行为,目前已对刘XX办理了追逃手续。”根据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出具的深公福立字[2014]01943号《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已决定对刘XX、董XX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因此,本案因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裁定驳回深圳XX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XX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91320元,已由深圳XX预交,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蔡XX

  审判员 刘 自 正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X(兼)


  • 2018-08-20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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