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广东XX公司、中国xxx银行XX远分行营业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湃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广东XX公司、中国xxx银行XX远分行营业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XX远市XX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2执异162号

  申请人: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XX26、27楼。

  法定代表人:莫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湃,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广东XX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XX远分行营业部,住所地XX远市区曙光二路七座。

  法定代表人: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罗XX,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远市小市。

  被执行人:XX城区龙塘华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XX城区龙塘镇沙溪村委会新屋村。

  中国农业银行XX远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XX远分行营业部)与罗XX、XX城区龙塘华海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关于农行XX远分行营业部与罗XX、华海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2)城法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罗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农行XX远分行营业部XX偿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利息从1999年8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还XX止);二、被执行人华海XX在其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XX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260元,由罗XX负担。

  另查明,2017年6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远分行(转让方)与XX公司(受让方)签订《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粤农银(XX)委批转(2017)01号],协议约定:转让方将本协议附件1项下中国农业银行XX远分行483户委托资产《债权资产明细表》及其附属权益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其中包括了被执行人罗XX的债务信息。2017年8月25日,中国XX等14家农行分支机构与XX公司在羊城晚报刊登了《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其中包含了罗XX的债务信息。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远分行与XX公司签订的《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粤农银(XX)委批转(2017)01号],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根据债务转让的通知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方式通知了债权转让安排,该债权转让对罗XX、华海XX已发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人XX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02)城法民初字第1093号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事实XX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广东XX公司为(2002)城法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XX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仝艳荣

  审判员  黄 睿

  审判员  黄金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XX

  • 2019-10-24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