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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XX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广东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湃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22执恢126-8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安源东大道XX。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XX公司。

  委派代表:刘XX,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建安XX。

  委托代理人:冯湃、郭X,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XX公司,住所地:始兴县沙XX左侧。

  法定代表人:徐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北XX自编1001房。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XX,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

  被执行人:徐XX,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XX公司、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乳源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东XX公司、广东XX公司、李XX、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22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XX公司、广东XX公司、李XX、徐XX应履行法律义务899XXXX1386.96元及利息,受理费473942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600元。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的(2017)粤0222执127号执行裁定,变更广州XX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的(2018)粤0222执恢126-5号执行裁定,变更萍乡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其未履行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222执恢126号]。

  本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调查及到房产、国土、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查到数部车辆,并对该车辆进行查封,但没有扣押到该车辆,无法对该车辆进行拍卖处置,并对被执行人广东XX公司的1号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拍卖,但无人竞拍,故以物抵债给萍乡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黄 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XX


  • 2019-05-27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申请执行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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