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2285号
申请执行人:袁X,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冯湃,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XX,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闻XX,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袁X与被执行人闻XX合同纠纷案,本院做出的(2016)粤0305民初6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闻XX向申请执行人袁X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98XXXX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983元及判决公告费用人民币6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及全国查询系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以下强制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闻XX在中国XX的43×××10账户,已实际冻结人民币59.07元,冻结限额为人民币210XXXX0000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闻XX在XXX的62×××93账户,冻结限额为人民币210XXXX00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闻XX在XXX的07×××87账户,已实际冻结人民币110.84元,冻结限额为人民币210XXXX0000元;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闻XX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0×××27账户,已扣划人民币507.03元,冻结限额为人民币210XXXX0000元;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闻XX在XXX的62×××93账户,冻结限额为人民币210XXXX0000元;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闻XX在中国XX62×××711账户,已扣划人民币680.24元,冻结限额为人民币210XXXX0000元;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闻XX在中国XX41×××666账户,已扣划人民币1443.97元,冻结限额为人民币210XXXX0000元;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闻XX在平安XX01×××211账户,已扣划人民币30261.56元,冻结限额为人民币210XXXX00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闻XX持有的深圳市麦肯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00%的股权;冻结了被执行人闻XX持有的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1.55%的股权;冻结了被执行人闻XX持有的深圳市亚央金融科技有限公司40.00%的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XX
审判员 麦XX
审判员 刘 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钟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