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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沪民申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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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董劼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沪民申15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赖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珊珊,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眭XX,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0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XX公司出租给XX公司的涉案租赁物上存在违章建筑,XX公司已就此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相关行政部门已立案调查,据此证明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XX公司有权依约提前终止合同,XX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依据,所作判决超出XX公司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明,XX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与XX公司签署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XX公司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新XXXXX号房屋[房产号(049022)]出租给XX公司作为集体宿舍使用,租赁物面积经双方确认为3,300平方米,其中包含底层厂房及厂房前过道等。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对承租物的使用面积及使用范围等发生争议而涉讼,XX公司要求解除上述租赁合同,同时要求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鉴于XX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已对租赁标的进行专业、慎重的考量,考虑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长达10年,而XX公司在合同履行初期即提出解除合同,且XX公司提出的多项解除合同的理由经原审法院审理后,均认定不可归责于XX公司,本院对此亦予以认同,理由不再赘述。现XX公司再次主张XX公司出租给XX公司的租赁物上存在违章建筑,并主张其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XX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经查,根据涉案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记载,涉案租赁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909.0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25,017平方米,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3,300平方米厂房面积和过道使用面积应在上述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范围之内。至于XX公司主张已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涉案租赁物上存在搭建的违章建筑,且相关行政部门已立案受理,但行政部门立案受理并不等同于被举报的建筑即属违章建筑,在现有证据条件下,仍不足以证明豌豆房地产公司所主张的存在违章建筑的事实成立,故本院对XX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另外,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履行合同实际情况,并为避免双方损失扩大而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在解除双方租赁关系后所作处理并不属于改变及超出XX公司的诉讼请求。XX公司申请再审所提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XX

  审判员  吴XX

  审判员  肖 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XX


  • 2019-05-30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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