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海XX公司与海南xxx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8)沪民终3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董劼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上海XX公司与海南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沪民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XX律师。

  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创兴资源)因与被上诉人海南XX公司(以下简称海南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海南XX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创兴资源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海南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4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海南XX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各自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4.6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07.35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XX

  审判员 程XX

  审判员 范雯霞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XX


  • 2018-09-11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