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公司与海南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沪民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翟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XX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XX律师。
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创兴资源)因与被上诉人海南XX公司(以下简称海南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海南XX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创兴资源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海南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4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海南XX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各自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4.6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07.35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XX
审判员 程XX
审判员 范雯霞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