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XX与北京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03民初586号
原告:梁XX,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XX。
法定代表人:田新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梁X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梁XX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XX撤诉。
审判长 马志星
审判员 王蕾蕾
审判员 苏丽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X
书记员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