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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与北京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8)京03民初5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董劼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梁XX与北京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京03民初586号

  原告:梁XX,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XX。

  法定代表人:田新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梁X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XX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梁XX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XX撤诉。

  审判长  马志星

  审判员  王蕾蕾

  审判员  苏丽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X

  书记员齐XX


  • 2018-12-29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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