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11民初3293号
原告:张X,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江苏XX律师。
被告:文XX,男,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原告张X与被告文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被告文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59600元;2、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2596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31起计算至租金全部还清为止;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旋挖钻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徐州220旋挖机”,租赁期限从2018年4月14日计算租金,最低租赁期限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之后,租赁期限如不足一个月的则按天计算租金;租金为每月10万元,日租金为3300元;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照协议的约定,设备在计租日之前已经进场,但被告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无奈原告方于2018年7月26日退场,被告方实际承租了三个月零十二天,但仅支付了原告8万元租金,就剩余租金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文XX辩称,双方租金合同因原告提供设备存在故障经多次维修仍未修理好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返还58000元租金。被告在被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地铁3号线二期02标项目经理部清退出场后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被告并未拖欠原告租金。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双峰县XX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在微信中与原告张X磋商租赁原告张X的旋挖钻机,并告知原告由其代班人员与原告签订合同。2018年4月9日,出租方(甲方)张X与承租方(乙方)文XX签订《旋挖钻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在石家庄工地租赁甲方型号为TR220、名称徐州220旋挖钻机,从2018年4月14日计算租期,租期为连续计算,最低三个月,超过三个月之后,租赁时间不足一个月则按天计算。设备开钻后在旋挖钻机状态良好的状况下,不是甲方原因造成无法施工,乙方照付给甲方租金和进出场费。第三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如下:1、设备租金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需支付第一个月租金及进场费到甲方账户,甲方设备进场施工。待当月租赁期到25天时,应再向甲方支付次月租金,以此类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则有权将设备进行退场处理,(因乙方拖欠甲方租赁款造成的停机,甲方将按照正常施工收取乙方租金)。2、设备租金按月(30天)计算,月租金10万元(税金由乙方负责)。进场费用6500元,日租金3300元(税金由乙方支付),多收租金待工程结束后,按实际天数结算退还乙方。3、设备租期满三月由甲方承担出场费。(设备进场运费由乙方直接支付,出场费用不满三月按进场费用由乙方支付)。设备进出场时,乙方无偿为甲方提供设备拆装及吊装人员及吊车。第四条:租赁物的所有权:1、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2、在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物不准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扣押、拆解等任何侵犯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第五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1、甲方委派设备操作手共2人,配合乙方的施工工作,做到文明施工。2、租赁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燃料及水电、钻头钻杆维修及损坏斗齿、钢丝绳等消耗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并且免费提供甲方机组人员食宿。3、施工过程中每个月,乙方给予甲方机械维修及保养时间,每月设备维修保养时间三天,超出的维修保养时间从租期中按天扣除。4、甲方在设备维修、维护保养期间乙方应无偿协助甲方,并提供吊车、电焊工、辅助工及电气焊等相关设备。5、为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不符合旋挖钻机施工的现场环境,甲方委派的操作人员告知乙方现场管理人员整改,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埋钻、旋挖钻机倾覆等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2018年5月8日,乙方双峰县XX公司与甲方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地铁3号线二期02标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临时合同》,约定从甲方分包韩通站钻孔灌注桩及结构物混凝土工程。2018年5月14日,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地铁3号线二期02标段项目经理部发布15城建地项办[2018]xxx号文件,因徐州220旋挖机自身原因造成塌孔,5月4日完成一根围护桩后,5月5日在进行第一天围护桩施工时旋挖钻机无法准确定位且钻头卡入孔内长达数小时,旋挖钻机自身故障严重,且自5月5日至14日维修十天,影响施工进度,对双峰县XX公司(文XX)班组处以10万元处罚。2018年5月15日,再次因5月7日至13日维修造成大面积油污未及时清理处以2万元处罚。2018年5月19日,因5月14日至18日完成11根,钻机无法完成施工任务将文XX钻孔班组清退出场,并处罚款3万元。2018年8月10日,因文XX钻孔灌注桩队伍所施工的5根围护桩存在垂直度,为满足要求造成侵线,共处罚15000元,将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地铁3号线二期02标段项目经理部
2018年5月14日,双峰县XX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地铁3号线二期02标段劳务费10万元(此10万元不对劳务班组付款,用来抵扣5月14日项目部对文XX旋挖班组下发的处罚罚款),经手人文XX。2018年5月15日,双峰县XX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地铁3号线二期02标段劳务费2万元(此2万元不对劳务班组付款,用来抵扣5月14日项目部对文XX旋挖班组下发的处罚罚款),经手人文XX。
2019年6月15日,双峰县XX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文XX为其公司员工,全权处理其公司在石家庄中铁十五局石家庄XX02标段的一切事务。
2018年7月26日6:14分,双峰县XX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与原告张X微信中将其银行卡号发给原告张X,7:21分邵X向朱XX账户转账22000元,7:22分朱XX通知项目副经理赵志强钱已收到,让门卫放人进去开走旋挖机。同日,原告的旋挖钻机退场。
2019年11月8日,本院至石家庄地铁3号线02标段项目经理部,联系到其总工程师孟XX,其证明处罚通知单均为真实,因设备经常坏为赶进度,遂更换设备。
另查,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租金8万元。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主体资格问题,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组织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在设备出租时其磋商对象为双峰县XX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在设备退场时亦是经朱XX允许,且双峰县XX公司证明被告文XX为其员工,并授权被告文XX与原告签订合同,故租赁合同的实际签订方应为双峰县XX公司与原告张X,被告文XX在合同上的签字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文XX支付租金,主体不适格,本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9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共计711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文平
人民陪审员 周小陆
人民陪审员 朱进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