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5296号
原告朱X,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代理人何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燕梅,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春阳东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与被告无锡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X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朱X预交),由朱X负担。
审判员 陈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X
书记员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