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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与无锡市XXX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苏0214民初529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燕梅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5296号

  原告朱X,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代理人何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燕梅,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春阳东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与被告无锡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X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朱X预交),由朱X负担。


  审判员  陈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X

  书记员姜XX


  • 2018-12-14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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