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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与赵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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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甸县XX与赵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621民初1671号

  原告XXXX公司鲁甸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XXXX,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新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康XX,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XX,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18日,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原告XXXX公司鲁甸县XX(以下简称:XXXXX)诉被告赵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X的委托代理人罗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诉称,2018年11月9日赵XX通过掌上银行自助方式向XXXXX申请办理信用卡,其填写了农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同意遵守农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农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且赵XX签署了姓名。信用卡章程约定了总则、申领、使用及账户管理、计息及费用管理等内容,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申领、使用、账户管理、利息和费用、对账、还款、收费标准等内容。依赵XX的申请,XXXXX核准并向赵XX发放了信用卡,该卡卡号为62×××73。截至2019年5月28日,赵XX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9562.91元,利息63.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7.06元、消费手续费167.64元,合计9890.95元未归还XXXXX。综上所述,赵XX未归还欠款已经构成违约,为保护XXXXX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一、被告赵XX归还原告XXXXX截至2019年5月28日信用卡透支本金9562.91元,利息63.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7.06元、消费手续费167.64元,合计9890.95元;二、被告赵XX支付原告XXXXX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三、被告赵XX支付原告XXXXX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XXXXX变更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一、被告赵XX归还原告XXXXX截至2019年9月17日信用卡透支本金9562.91元、利息509.1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30.38元,消费手续费167.64元,合计10770.05元;二、被告赵XX支付原告XXXXX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

  被告赵XX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9日赵XX向XXXXX申领信用卡,填写并签署申请表。该申请表中“申领人签阅”一栏载明:“本人已领取并阅读理解了XXX(可通过XXXX银行网站下载或网点查阅)、XXX和《收费标准》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本人保证上述填写资料及所附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不论批准与否,本人均同意贵行保留此申请表及提供的证明文件。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本人同意XXXX银行向联名方、合作方、以及符合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的有关机关提供本人信息。本人已经阅读并了解XXXX银行信用卡收费、计息方式。……”XXXXX审核同意了赵XX的领卡申请,向赵XX发放了卡号为62×××73的信用卡即农行金穗贷记卡。后该信用卡出现逾期,经XXXXX多次催讨未果。截至2019年9月17日赵XX尚欠透支本金9562.91元、利息509.1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30.38元,消费手续费167.64元,合计10770.05元。

  另查明:XXX第四条约定:“4.1透支金额从记账日起计息,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具体适用利率由甲方根据乙方资信情况、用卡情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并通过短信或账单等方式告知乙方。透支利率上下限如有变动,按XX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月计收复利,特定产品计收单利。4.2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外的其他透支交易,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由甲方区分产品设置,并通过产品介绍等方式告知乙方。4.3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1美元/1欧元/1澳元/1英镑/10日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4乙方使用预借现金额度取现、转账及充值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

  《收费标准》中约定了消息通知服务费、预借现金、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具体收费标准。消息通知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3元/账户/月;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1美元/1欧元/1澳元/1英镑/10日元;境内本行预借现金取现、转账和充值的收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1%/笔,最低1元;境内他行预借现金取现、转账和充值的收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1%+2元)/笔,最低3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XXXXX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赵XX身份证复印件,XXXX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章程、领用合约(个人卡),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利息计算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赵XX在XXXXX处申领信用卡,经XXXXX核准发卡,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建立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XXXXX、赵XX均应按约履行。赵XX透支信用卡后,未按约在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现XXXXX诉请要求赵XX归还透支本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XXXXX主张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具体包含分期手续费、消息通知服务费),本院认为赵XX在办理信用卡借贷业务时,双方在领用合约等合同中对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等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XXXX公司鲁甸县XX截至2019年9月1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562.91元、利息509.1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30.38元,消费手续费167.64元,上述费用合计为10770.05元。

  二、被告赵XX偿付原告XXXX公司鲁甸县XX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按XXX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XXXX公司鲁甸县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赵庆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XX


  • 2019-10-18
  • 鲁甸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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