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俞XX与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顾海霞律师
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俞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

上海市宝山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3民初8062号

  原告:俞XX,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上海XX律师。

  被告:孙XX,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上海XX律师。

  原告俞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被告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登记结婚,2011年11月生育一女孙X2,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睦,诉请离婚。

  被告孙XX辩称,相识、登记结婚、生育情况属实。婚后关系很好,有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2011年11月生育一女孙X2,婚后双方曾发生争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曾发生争执,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增进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俞XX要求与被告孙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俞XX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9年4月8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曹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2019-04-08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