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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郑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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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海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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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

上海市闵行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2民初21248号

  原告:李XX,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上海XX律师。

  被告:郑XX,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李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诉讼代理人顾XX、被告郑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双方所生女儿李2随原告生活,被告自双方离婚当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于每年的1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本年度的抚育费24,000元,至女儿18周岁时止;3、双方共同债务60,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相恋,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4月19日生育女儿李2。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初期关系尚可。后双方时为琐事争执,被告动手打原告。2017年8月双方为被告在外有第三者一事发生口角,当年9月起双方分居生活。2018年5月11日被告又将原告打伤。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XX辩称,原告所述双方恋爱、登记结婚、生育女儿的时间属实。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关系一向较好。为原告赌博一事双方有争吵,但其未殴打原告。原告称被告有第三者不属实。双方至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原告李XX与被告郑XX于2003年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19日生育女儿李2。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关系一度尚可,后因故产生矛盾,致夫妻有所失和。2018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关系一度尚可,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故有所失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郑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2018年8月8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婉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金一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2018-08-02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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