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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如何在证据不足时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

  • 损害赔偿
  • (2018)晋09民终87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晋锋律师
发回重审,有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王某程与山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9民终8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岢岚县XX人,农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晋锋,男,山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运新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山西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山西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8)晋0929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对山西XX公司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8)晋0929民初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岢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张 婷

  审 判 员 王晓华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XX


  • 2018-05-17
  •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发回重审,有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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