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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李XX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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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X与李XX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川1621民初3670号

  原告:杨X,女,汉族,生于1983年9月17日,住四川省武胜县,公民身份号码5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彬(特别授权),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5日,住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5xxxxxxxxxxxxx9。

  原告杨X与被告李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44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44000元为本金,年利率24%计算)。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经人介绍,被告介绍原告做中脉拉卡内衣销售,原告在被告指定的地方进货,后原告后悔,后经双方商量被告收回了价格47000元的货物,被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写下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2017年5月份原告因担心欠条内容中名字与自己身份证名字不一致,找到被告,被告在向原告支付3000元后重新向原告出具身份证,并对欠款事实重新出具了新的欠条,并约定从2018年6月1日开始每期还款2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如逾期未按约还款,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还款日期到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欠款,但是被告一再推脱,到现在仍未按约支付欠款。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X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支付所欠原告杨X的货款3000元,逾期未支付的货款,由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息随本清;

  二、被告李XX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支付所欠原告杨X的货款15000元,逾期未支付的货款,由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息随本清;

  三、被告李XX在202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所欠原告杨X的货款26000元,逾期未支付的货款,由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息随本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李XX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金位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XX


  • 2018-11-21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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