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买东西不付款?想的美!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宋凯律师 当前活跃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万+
    服务人数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买东西不付款?想的美!

案件详情

  戴某某与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定州市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682民初2363号

   原告:戴XX,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张XX,河北XX律师。

  被告:张X,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固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固安县。系被告张X的妹妹。

  原告戴XX与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XX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张XX,被告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9000元;二、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月7日起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上浮利率50%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3年4月7日到2013年4月12日期间,就防水材料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原告向被告交付84000元的防水材料,被告支付相应价款。原告依约提供了货物,被告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欠条今欠货款肆万玖仟元整(¥49000)张X2014.1.7”。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2017年1月22日支付2000元,1月26日支付2000元,2018年2月13日支付6600元。原告多次催要剩余货款,被告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X辩称,1、诉讼时效已过;2、本案不应由定州法院诉讼管辖;3、我不欠原告钱并且已经多支付了5730元,2013年12月原告的产品不合格,主动要求退回,并且一再声明给我补合格产品,要求我方继续售卖原告产品,并承诺赔偿,有对方司机陶XX书写的退货收条为证。2014年1月7日,原告送来价值49000元卷材。我要求用收条对账,司机以只送货不管对账为由,让我书写了欠条。2016年原告讨要欠款,我要求对方拿欠条对账,司机陶XX并未出示欠条,同时又以只拿钱不负责对账为由书写了收到3000元欠款的收条。同时我有原告的2张分别印有丹利、建海的名片为证。后原告要求我打款,我于2017年1月22日、2017年1月26日、2018年2月13日、2019年2月4日共向原告打款13600元。在此期间,我要求对账,原告多次谎报、多报数额,我方错信原告一直还款,直到2019年8月12日,才得知欠条金额,自2013年12月2日到2019年2月4日期间我方共给付原告54730元;4、原告属于不良失信商家,(从名片可以看出,一个人两个人名,两个厂名,同一个手机号)并属于恶意欺诈,在不出示欠条,不对账的情况下一再讨要,在明知多付的情况下,还起诉冻结我信用卡。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要求,返还多付欠款5730元,解除对我信用卡的保全措施,同时依法追究欺诈诬告责任并赔偿我方误工费、路费及精神抚慰金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7日、4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价值78000元的防水材料,原告送货上门。2013年4月12日送货时原、被告协商扣除了1400元,2013年12月2日被告退回部分防水材料,2014年1月7日支付了5000元货款,2014年1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49000元的欠条,欠条载明“欠条今欠货款肆万玖仟元整(¥49000)张X2014.1.7”。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2017年1月26日、2018年2月13日、2019年2月4日通过微信转账还款共计13600元,2016年1月30日原告司机陶XX代收3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总计还款16600元。另查明,2019年1月29日、2月1日、4月29日原告三次与被告通电话,向被告主张还款事宜。

  上述事实,由欠条、明细账、出库单、电话录音、退货条、收条、微信转账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2013年12月2日退货款是否已结算扣除。被告主张2013年12月2日退货价值38130元尚未结算扣除,并提交了原告司机出具的退货条进行证明,原告则主张该笔退货款项已结算扣除,扣除金额为22320元。对此根据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时间(2014年1月7日)明显晚于被告退货时间(2013年12月2日),且2019年1月29日、2月1日、4月29日原告三次与被告通电话主张欠款时,被告均未提及退货结算一事,故对被告退货尚未结算扣除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部分,被告出具的欠条并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支付的16600元应为货款。另关于被告诉称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因原告起诉前曾于2019年1月29日、2月1日二次与被告通电话主张还款,且被告先后于2016年1月、2017年1月、2018年2月、2019年2月数次偿还原告款项,故对被告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本案诉讼管辖区域错误说法,因其未明确提出管辖异议,且亦积极应诉答辩,应视为本院有管辖权,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给原告出具49000元欠据后,又先后偿付16600元,尚欠货款32400元,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戴XX货款32400元;

  二、驳回原告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张X负担1400元、原告戴XX负担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庆民

  人民陪审员 张玉静

  人民陪审员 马佩云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申XX


  • 2019-10-16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宋凯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宋凯律师
5.0分服务:2万+人执业:10年
宋凯律师
11305201****8946 执业认证
  •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 邢台市襄都区永康城市花园4号楼3层
宋凯,男,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河北理工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 宋凯律...
  • 188 3294 3746
  • 1883294374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