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民终27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晗玲,湖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北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胡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宋顺国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闫X
书记员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