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X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2019)鲁1402刑初68号
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X,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乐陵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书记员尹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X及其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邵X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N×××××的东风悦达XX秀尔轿车,沿大学路由东向西行至大学路与湖滨XX东侧时,遇到执勤交警检查,被告人邵X在明知交警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为躲避检查、抗拒执法,强行倒车至大学路与湖滨XX东约100米位置,将赶来支援检查的执勤交警(辅警)段XX撞伤,后将马路护栏撞坏并驾车逆行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段XX的伤系轻伤二级”。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邵X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邵X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阻碍交警依法检查,并致一名交警轻伤二级,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X在躲避检查时撞坏护栏,维修金为1400元,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邵X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虽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已赔偿医药费四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在一年至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邵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未提交证据。
被告人邵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邵X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邵X归案后,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3、案发后,被告人邵X积极主动赔偿受伤辅警段XX医药费四万元,且表示愿意赔偿护栏损失。4、被告人邵X主观恶性不深。5、被告人邵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并提交收款收据二份。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邵X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N×××××的东风悦达XX秀尔轿车,沿大学路由东向西行至大学路与湖滨XX东侧时,遇到执勤交警检查,被告人邵X在明知交警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为躲避检查、抗拒执法,强行倒车至大学路与湖滨XX东约100米位置,将赶来支援检查的执勤交警(辅警)段XX撞伤,后将马路护栏撞坏并驾车逆行逃离现场。经鉴定,段XX的伤系轻伤二级。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邵X主动至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车躲避检查,撞伤执勤交警的经过。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邵X赔偿段XX医药费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本案来源系执勤交警报案及被告人邵X的到案经过情况。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邵X出生于1988年4月10日,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邵X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冰毒)阴性。
4、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三份,证实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于2017年10月23日20时许组织夜查行动的情况。还证实该晚21时40分许,一辆车牌号为鲁N×××××的比亚迪秀尔轿车,沿大学路由东向西行至大学路与湖滨XX东侧时,该队执勤民警依法对其检查,发现该驾驶员涉嫌酒驾,后该驾驶员为躲避检查、抗拒执法,强行加速倒车撞伤执勤交警段XX,后将马路护栏撞坏并驾车逆行逃离现场。后经过分控中心调取卡口录像和多方面线索排查,当日深夜在西XX内发现该车辆,但未见驾驶员,遂将该车辆扣到大陆救援停车场。另证实段XX治疗期间共计花费61543.84元,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邵X的哥哥交给该队财务科4万元,用于抵销费用的情况。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复印件一份、住院病案材料一宗,证实被告人邵X提供的收据复印件一份。段XX提供住院病案材料一宗的情况。
6、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材料,证实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调取2017年10月23日建设银行育新支行外环境监控录像、小渔当家饭店环境监控录像及八号桌收银单的情况。
7、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护栏设施维修清单,证实更换大学路银座金街人行道路口损坏的护栏花费1400元的情况。
8、涉案车辆照片,证实被告人邵X驾驶的涉案车辆情况。
9、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因办案民警抽调办理涉黑恶案件,2018年11月2日邵X的取保候审到期后,未及时对邵X办理其他强制措施。2018年11月21日,提请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证人证言
1、张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是被告人邵X的同学。2017年10月23日,其和邵X一起吃饭喝酒,酒后邵X驾驶白色XX轿车带着其离开饭店,走过第一个路口后,邵X停下了车,其问他干嘛去,他说把车前后车牌罩起来。随后邵X开车继续走,遇到交警查车,邵X不配合交警检查,后他挂倒挡加速倒车,在邵X突然往右打方向掉头时撞倒了一个人,其顺势往座位上仰了一下。随后轿车后尾又撞到了马路中间的护栏了,把护栏撞坏了。这时车还没完全掉过头来,邵X挂上一档开始往逆行方向行驶,在这个过程中,其看到邵X撞的是一名穿反光背心的交警。之后他们就逆行离开现场了。还证实其对被告人邵X进行辨认的情况。
2、杨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是交警直属一大队的辅警。2017年10月23日其所在的交警直属一大队在德城区大学湖滨XX查酒驾,十字路口的四个方向都安排的有警力。其与刘X、孙X、段XX等人在十字路口东侧,他们的分工是其与刘X、孙X站在监控抓拍底下的车道上拦车,马X、唐X在路口东三、四十米处机动车道往银座商城拐的缺口处,段XX在往银座拐的缺口往东十余米的公交站牌处。21时许段XX在对讲机上说有一辆白色XX轿车很可疑,其就将这辆车拦下了,其让司机把车辆熄火,下车接受检查,司机不配合。其还拿起酒精测试仪凑到他嘴边让他吹一下,司机不配合没有吹。这时这辆XX车突然急速向后倒车,后面过来支援的段XX躲闪不及,被XX车撞倒了,XX车还撞坏了护栏,逆行向东逃跑了。后来在西XX找到了这辆XX车,车上没人,他们把车拖到停车场了。还证实其对被告人邵X进行辨认的情况。
3、刘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是交警直属一大队的辅警。2017年10月23日晚,其和同事在大学路与湖滨XX执勤查酒驾,其和段XX、杨X、孙X、唐X、马X为一组在大学路与湖滨XX东侧。其和杨X、孙X负责在路口检查车辆,用酒精测试仪让驾驶员吹气,唐X和马X负责在路口第一个绿化带缺口处作为暗哨,防止车辆在这个缺口逃跑。段XX负责在路口东第二个绿化带缺口东侧公交站牌处作为暗哨,负责向他们通报不正常的车辆。后段XX在对讲机上喊,有一辆白色两厢轿车很可疑,车速很快。其就将这辆白色XX轿车拦下了,这辆车号牌被遮挡,司机不配合工作,并突然加速倒车,其追上去拿伸缩警棍砸了该轿车前机盖一下,因为该车倒车速度很快,其没有追上,又顺手把伸缩警棍扔过去砸在副驾驶玻璃上了。其边喊边追,看到该车倒车方向不稳,在车道上来回的甩,其看到有个人被该车撞飞了,当时没看清是谁,紧接着这辆XX轿车就逆行逃跑了。这时其跑到撞人地点了,看见是其同事段XX被撞了。120来了后将段XX送往医院了。还证实其对被告人邵X进行辨认的情况。
4、孙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是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的辅警。2017年10月23日其和同事在大学路与湖滨XX查酒驾,晚上9时许,他们正在执行查控任务,这时段XX在对讲机里喊,过来一辆白色XX秀尔轿车,车速很快。接到喊话之后,杨X就将该车拦了下来,他们就走过去让司机熄火下车接受检查,这时其听到马X喊倒车灯亮着呢,接着司机就加油往后倒车,速度挺快的,其和杨X、刘X就跑着追,其低头捡杨X掉的帽子,再抬头就看到车撞到了护栏上,接着调头逆行跑了,段XX躺在地上了,同事联系救护车将段XX送往医院了。还证实其对被告人邵X进行辨认的情况。
5、马X的证言,证实其是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的辅警。2017年10月23日晚,其和同事在德城区湖滨XX查酒驾,分布在四个路口都有人。21时40分许,其见到刘X、杨X、孙X拦下一辆白色两厢轿车,其听到杨X让驾驶员熄火下车,说话声音挺大的,说了好几遍,而且轿车车头偏左停着,其感觉不对劲,就往路口方向跑,然后其看到白色轿车的倒车灯亮了,其喊道“挂倒挡了,倒车灯亮了,你们注意一下。”这时其看到该车倒车了,速度很快,倒车方向不稳,车尾来回的甩。他们追的过程中,其看到段XX在站牌处跑出来准备拦截车辆,他刚跑出来几步就被该车撞到右转弯道上了。随后该车撞到了马路中间的护栏,紧接着打方向逆行向东逃跑了。然后其跑到段XX身前,看到段XX仰面躺在地上,嘴里“啊啊啊”的叫,其叫他,段XX没有回应。其同事打了120,后把段XX送到医院去了。
6、唐X的证言,证实其是交警直属一大队的辅警。2017年10月23日晚其和同事在湖滨XX与大学路路口查酒驾,晚上21时许,其见到杨X、刘X查了一辆白色XX车,司机一直不下车接受检查,马X见到这种情况就让其在暗哨等着,他拿着执法记录仪过去看看,马X刚过去,其就看见那辆XX车快速的倒车,这时其看到段XX从车后方跑过来支援,想让这辆车停车,但那辆车根本不减速,还是很快的逆行往后倒,段XX想躲也来不及了,那辆车直接就将段XX撞了出去,段XX当时被撞飞倒在了马路上,接着那辆车就倒车转向,车尾部直接就把路中央的护栏撞坏了,该车就掉头逆行向东跑了,其和同事将段XX送往医院了。后期找车的事情其没有参与,听说当晚就把那辆车找到了,但司机跑了。
7、常X的证言,证实其是交警直属一大队的骑行分队队长。2017年10月23日晚,根据大队要求,在大学路与湖滨XX十字路口查酒驾,时间是晚上8点至11点,由副大队长崔XX和其带队,他俩在路口指挥。当晚9点半左右,其当时站在路口东南角,其听到有人喊,没听清喊的什么,一辆白色轿车急速向东倒车,然后就离开其视线了。路口上停的有查住的车辆和司机,其正在处理就没有过去。后来听说段XX被撞了,120急救车把段XX拉走了。
(三)被害人陈述
段XX的陈述,证实其系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特勤中队的辅警。2017年10月23日20时许,他们副大队长崔XX、中队长常X带中队33个人,在德城区大学路与湖滨XX查酒驾。分布在四个路口都有人,崔XX和常X站在路口指挥。其身着制式警服和反光背心在大学路与湖滨XX口东100米左右位置站牌处作为暗哨,看到有不正常的车辆,就用对讲机告诉同事。21时许,其见到一辆白色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车速很快,后车牌用罩子遮挡,其就用对讲机告诉同事拦车,其同事刘X和杨X拦下了这辆车,但是驾驶员好像不配合。随后其往东走,准备过去支援时,见到这辆车倒车灯亮着,车速很快的在直行道上向后倒车,当时其站在正后方,发现的时候已经距其有二十米左右,其赶紧往右转车道走,但是轿车突然右甩尾,其就被撞倒了。后其被送往医院了。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邵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7年10月23日,其同学张X来找其,其开车去接了他,后又一起在血站东边的一家叫“小渔当家”的饭店一起吃饭喝酒,他俩喝完一箱啤酒后又要了4瓶啤酒。之后其开车带着张X从德兴XX拐到了大学路往西走,快到大学路银座十字路口时,有交警把车拦住了,其停车了,其把车窗摇下来,交警让其下车,周围还有别的交警。其喝酒了不敢下车,其想跑,然后就挂上了倒车挡,加足了油门往后倒车,倒车过程中,车右侧后视镜看到后面有个交警,其赶紧打方向,车甩尾撞到了马路中间的护栏,甩尾的过程中其感觉撞到交警了,其赶紧挂上了前进挡往东拐,加油逆行跑了。之后其直接开车回到西XX,过了十分钟左右,其在窗户上看到有警灯闪,其怕被交警抓到,赶紧跑了。在外二天后,其就去自首了。
(五)鉴定意见
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德城公(刑)鉴(伤)字(2018)087号鉴定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段XX的伤系轻伤二级。
以上证据,被告人邵X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且与邵X当庭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邵X的辩护人提交收款收据二份,欲证实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邵X赔偿段XX医药费共计4万元。上述证据,公诉人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邵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邵X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邵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邵X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经查不属实,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邵X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妨害公务的经过,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邵X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根据被告人邵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马XX
审 判 员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张文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