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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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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月刚律师 在线
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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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1作为创新科技传销平台参与者,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能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应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观点全部采纳。判处被告人曾某1缓刑。

案件详情

  曾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鲁1491刑初57号

  公诉机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XX,女,汉族,1956年5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民政局民政经理部退休,户籍地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XX。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12日被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4月4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开检公刑诉[201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金玉、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XX及其指定辩护人刘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曾XX在曾X3(已判决)的介绍下,以购买网络黄金的方式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组织参加者以购买网络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组织的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组织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15年11月,网络黄金平台平移为网络小黄金平台,被告人曾XX成为XX新XX公司的会员,并以“免费消费”为诱饵,以购买1万元以上的全球兑购物券并获赠等价值的网络小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组织的会员资格,继续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并通过交易平台提现的方式实现返利,继续发展会员,前后累计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曾XX直接或者间接吸收传销资金266万元,提现163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会员信息截图等书证;2、证人魏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XX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XX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曾XX系自首;2、被告人积极退缴非法所得;3、被告人体弱多病且系初犯;4、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希望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以来,被告人曾XX在曾X3(已判决)的介绍下,以购买网络黄金的方式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组织参加者以购买网络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组织的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组织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15年11月,网络黄金平台平移为网络小黄金平台,被告人曾XX成为XX新XX公司的会员,并以“免费消费”为诱饵,以购买1万元以上的全球兑购物券并获赠等价值的网络小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组织的会员资格,继续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并通过交易平台提现的方式实现返利,继续发展会员,前后累计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曾XX直接吸收传销资金62万元,通过下线会员吸收传销资金204万元。通过交易平台提现163万余元。2017年6月3日,被告人曾XX通过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参与网络黄金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曾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曾XX到案情况。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曾XX出生于1956年5月30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被告人曾XX提现金额统计单、上下线会员结构图、会员平台账号统计证实,被告人曾XX提现861004余元,其线下30多个会员。

  4、会员平台信息电脑截图证实,被告人曾XX及其发展的下线人员的网络小黄金会员信息、架构位点、会员账号等,并证实曾XX主账户zlj517c下线显示有1343个会员账户。

  5、未来积分市场分配制度证实,网络小黄金奖励分成包括团队奖励、静态权益、加权分红、伯乐奖等制度,说明网络黄金经营方式属传销活动。

  6、魏XX、马X1涉案资金说明及银行交易流水证实,被告人曾XX下线魏XX使用其妻子杨X2账户购买小黄金117万元;下线马X1使用自己银行账户购买网络小黄金87万元,二人共计向公司使用的个人账户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共计缴纳传销资金204万元。

  7、资金结算票据及业务凭证证实,被告人曾XX上缴非法所得70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魏XX(被告人曾XX的下线)证言证实,2014年9月通过曾XX推荐开始做网络黄金投资,第一次购买网络黄金是打给曾XX20万元,后来打给公司指定账户,先后投入约400万元。2015年11月,网络黄金转为网络小黄金,又投了约400万元,利用妻子杨X2农行卡提现约300万、魏鹏阳农行卡提现约135万、自己建行卡提现约300万。并证实通过网络小黄金购买可以获赠提货券,提货券可以在利购商城(比例5:1)兑换商品,还发展了魏X2、侯X、李XX、赵XX、马X1、李XX、刘X、宋XX、张XX、曹X、杨XX、李XX、张XX、秦X、席X、王XX、郝X2、娄X、张XX、高X等人为下线。另证实了小黄金的等级架构(自己是二金)、奖励制度等。

  2、证人王X1、程X1、王X2、曾X1、顾X、曾X2、王X3、张X1、范X、李XX、周X1和程X2(均为被告人曾XX的直接下线)的证言证实,上述12人均是在曾XX的推荐介绍下购买网络小黄金,其个人操作或在曾XX的帮助下注册会员账户、投资和提现,并分别提供了网络小黄金的个人账户信息。

  3、证人郝XX(宁X的下线)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其在宁X的介绍下购买了2万元的网络黄金,并通过宁X认识了曾XX。2015年11月,网络黄金转为网络小黄金时,其会员信息和点位平移,后其又向网络小黄金指定账户转款13万左右购买网络小黄金,其发展的会员有杨XX、李X6,并提供了个人会员账号信息。

  4、证人张X2在(张XX的下线)证言证实,2015年10月其在张XX的推荐下购买网络小黄金,陆续买了约60万元,是通过自己农行卡打给了公司指定账户,买小黄金赠送等额的电子提货券,在利购商盟购买商品购买力5:1,后自己发展了林X、程X3。

  5、证人张XX、魏X2、李XX、张XX、曹X、魏XX、李XX、赵XX、李XX、席X和刘X(均为魏XX的下线)11人的证言证实,均是在魏XX的推荐介绍下了解购买网络小黄金的,分别投了1万、2万、6万、10万、70万、100万不等的资金情况。

  6、证人马X1(魏XX的下线)的证言证实,其经魏XX介绍,于2015年4月开始购买网络黄金,同年11月份又购买了网络小黄金。其个人账号为mjk2egd,交易账户为XXX,前后共投资有200万元,其将钱款直接转给了公司指定账户。

  7、证人周X2、马X2、马X3(马X1的下线)的证言证实,其三人均在马X1的推荐介绍下,将钱款给了马X1用于购买网络小黄金,会员账户也由马X1帮助操作。

  8、证人秦X(魏XX的下线)证言证实,2015年4月,其在魏XX的推荐介绍下,给魏XX打款11万元用于购买网络黄金。2015年10月份,其通过魏XX认识了曾X4娉,曾X4娉将其级别提升到提成30%的级别、将魏XX级别提升到提成35%,曾X4娉是魏XX、曾XX的上线。其将143万元打入曾X4娉及曾X4娉提供的王X的账户用于购买网络小黄金,曾X4娉帮助其操作。

  9、证人王XX(秦X的下线)证言证实,2015年11月,秦X向其推荐网络小黄金后,其给了秦X1万元现金用于购买网络小黄金,会员账号也由秦X帮其操作。

  10、证人李XX、孙X、张XX(曾X4娉的下线)的证言证实,均是通过曾X4娉介绍投资网络黄金和小黄金,并证实所在的平台是XX新科技平台,领导人是裴X。同时证实了网络小黄金的等级架构、奖励制度、晋升制度等情况。

  11、证人杨XX(李XX的下线)的证言证实,其在网络黄金时期投资了160万元。2015年10月,其在李XX的介绍下开始投资网络小黄金。其会员账号为ycx2×××56,属XX新科技平台,领导人是裴X,李XX是曾X4娉的下线,其发展了赵X2、宋X2、徐X。2015年12月香港网络小黄金启动大会的参会名单是曾X4娉给的,并让其带队参加。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曾XX供述证实,2014年9月在李XX的介绍下通过聚会认识了曾X4娉,曾X4娉给当时聚会的人发了一些网络黄金的资料,还说发展会员越多挣得越多,后其将5万元打到一个叫王X的银行账号购买网络黄金。2015年10月网络黄金切割成小黄金后,其在曾X4娉的推荐下在XX新科技平台注册了xkzegd、xkzhegd、gxzegd、xkzlegd、zmj337等账号及曾X4娉给自己的一个账号zlj517c,通过自己、张X1的银行账户购买了85万多的小黄金(包括大黄金转成小黄金),提现100多万元,之后进行了复投。并证实了网络小黄金的等级架构、奖励制度、购买方式、提货券5:1等,其发展了下线会员有周X1、魏XX、宁X、张XX、范X、李XX、程X2、曾X2、曾X1,其中最高级别是二金,享受71%的奖励。并证实,魏XX与自己的级别一样,自己不拿魏XX的奖励。

  (四)鉴定意见

  1、山东弘裕建设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曾XX使用的3个银行卡账户资金总流入金额XXX.76元,其中银行对账单与交易平台会员信息表核对相符的资金流入金额111850元,公司使用的个人账户和第三方平台流入金额XXX.37元;资金总流出XXX.77元,其中银行对账单与交易平台会员信息表核对相符流出185936元,曾XX使用张X1个人账户向公司使用的个人账户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账资金流出62万元。

  2、山东弘裕建设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人曾XX下线魏XX使用其妻子杨X2账户提现XXX.05元;魏XX下线秦X使用其儿子王XX账户提现XXX.5元。

  (五)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记载,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下线会员魏XX、王X1、程X4、王X2、顾X、王X3、范X、李XX、程X2、郝XX、周X111人对被告人曾XX进行了辨认。

  2、辨认笔录记载,下线会员张XX、李XX、张XX、曹X、魏XX、李XX、赵XX对魏XX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均无异议,被告人曾XX对所犯罪行亦当庭供认不讳,其所供述的情节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XX通过他人介绍的方式成为XX新XX公司的会员后,通过组织参加者以购买网络小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组织的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共发展注册会员账户1343个,层级达到3级30人以上,对该系统传销组织的发展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XX涉案传销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会员传销资金达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曾XX作为XX新科技传销平台参与者,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能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经社区调查,对被告人曾XX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行社区矫正。对其辩护人提出“无犯罪前科、构成自首、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曾XX退缴的7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金峰

  人民陪审员  徐志宏

  人民陪审员  房庆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XX


  • 2019-06-15
  •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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