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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郭XX、河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9)豫0105民初245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鹏乐律师
二手房屋买卖纠纷,律师代理买方通过诉讼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案件详情

  原告孙XX诉被告郭某某、河南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5民初24502号

原告孙XX,女,汉族,1991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习XX、张XX(实习),河南XX律师。

  被告郭XX,女,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明XX,河南XX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B5号楼东2单XX。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杜X,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孙XX诉被告郭XX、河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委托代理人陈鹏乐、张XX(实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XX委托代理人明XX到庭,被告河南XX公司委托代理人杜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孙XX与被告一于2019年4月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XXX),被告二为中介公司。合同约定,被告一将位于金水区南阳路217号院2号楼3单XX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孙XX,合同价款为97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支付2万元定金,并按被告要求支付了14202元的房屋评估费。现被告一拒不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1、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2、判令被告一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0元;3、判令被告二返还房屋评估费1420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郭XX辩称,一、被告郭XX在出售本案涉案房产之前就已经告知中介房子被查封事实,没有隐瞒房产权属真实状况,该事实与中介对房产的核查一致;二、被告郭XX不应当承担双倍返还责任,其至今没有收到原告任何款项,对中介公司代收事项根本不知情。

  被告河南XX公司辩称,中介是代理方,因多次催郭XX去房产局办理调档及银行房产查存,定金郭XX知道,并非被告郭XX不知情,后期原告与被告郭XX调解过,没达成一致,则中介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2019年4月7日,被告郭XX(甲方)、原告孙XX(乙方)与被告河南XX公司(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郭XX将位于金水区南阳路217号院2号楼3单XX的房屋,建筑面积84.8平方米,(郑房权证字第090XXXX1233),总价为970000元。合同还约定甲方同意在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前由丙方保管定金。

  2、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编号为XXX的收据一份,载明:收到原告孙XX人民币贰万元整收款事由为购房定金,并盖有被告公司印章。

  3、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公司员工支付宝-王XX转账共计14202元,原告表明该转账系被告要求支付的房屋评估费,庭审中,被告公司对原告证据三进行质证时表示愿意退还该笔款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涉案房屋在合同签订时处于被查封状态,至本案开庭时该房屋仍处于查封状态,不符合过户条件,原告诉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郭XX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被告郭XX双倍赔偿定金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付的定金2万元现在被告公司处,被告公司应予返还,剩余2万元由被告郭XX负责赔偿。庭审中,被告公司对原告证据三进行质证时表示愿意退还14202元的评估费,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亦予以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2019年4月7日原告孙XX与被告郭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

  被告河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定金2万元及评估费14202元;

  被告郭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定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被告郭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周XX


  • 2019-09-03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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