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民初2875号
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大市场六期鞋城XX80、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Y。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陈XX,女,汉族,1992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XX,安徽XX律师。
原告安徽XX公司与被告陈XX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演艺经纪协议》;2.判令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50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陈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演艺经纪协议》,作为原告公司旗下艺人开始在淘宝平台直播;原告前期对被告进行培训、投入,并定期在其直播间进行抽奖活动,帮助主播吸引粉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为被告提供直播平台等条件保障被告的演艺事业顺利进行,经过双方共同努力,被告的演艺事业发展顺利,也取得了不错的演艺收入。双方约定被告按照原告的安排,在指定的时间按约定进行工作。原被告签订协议之前,2018年4月10日,原告与杭州XX公司签订了淘宝直播机构挂靠合作协议,并明确约定原告引入提交开通淘宝直播的主播及直播账号归原告所有,视为原告签约的主播。2018年底,原告自己的直播机构成立,随后所有主播转入到原告自有机构。2019年2月21日被告前往原告公司所在办公室,说希望查阅一下之前签的《演艺经纪协议》,但在查阅时候支开工作人员,然后将两份协议签名、按手印等处部分抠掉,试图单方面毁约,此后开始无故断播,公司已向主播发出要求其来公司解决问题的通知函,并通知其恢复直播,但主播仍然未回复,至今仍未恢复直播,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构成违约。根据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在合同期限内,被告如果违约应承担150万元违约金或已经履行期间内月平均收入的24倍。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构成违约。为此,特具状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XX,故本案应当由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安徽XX公司与陈XX基于演出合同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既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亦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的履行地点,且根据原告提交的《演艺经济协议》可以确认被告从事演出或直播等有关演艺活动,其合同履行地无法相对固定,亦无相关证据能证明合同履行地为六安市金安区。故原告选择了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被告在接到应诉材料后,向六安市金安区法院提交证据一,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不动产登记证,证明其于2015年11月17日购买了坐落于瑶海区XX金色地带1、2、3、4幢1-802室房产;证据二燃气过户单,证明2015年12月7日燃气户主由原户主张小卷过户给现户主陈XX;证据三居住证,物业管理服务费票据、公共能耗费票据、安徽XX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自2015年11月20日起入住瑶海区XX金色地带1、2、3、4幢1-802室至今。本院认为,上述三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被告现经常居住地为合肥市瑶海区XX金色地带1、2、3、4幢1-802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陈XX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陈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