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7101行初371号
原告周XX,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委托代理人周XX,原告儿子。
被告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XX。
法定代表人章X,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秀,北京XX律师。
第三人南昌市湾里区财政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XX。
法定代表人邓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XX,江西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协议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 判 长 曾 勇
人民陪审员 刘春香
人民陪审员 孙 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沈XX
书 记 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