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侵占母亲售房款拒绝分配全力为妹妹追回欠款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凌小X;代理人:朱XX、黄富威,广东XX律师
被告:凌XX
凌小X、凌XX与凌某某为三姐弟,因母亲抚养问题各方争执不休,后发现凌XX欺骗母亲将母亲名下的房屋过户至其个人名下,经三方激烈争吵均同意将房屋以人民币900000元的价格出售,三姐弟关于该售房款项有明确的分配方案,该款项应由凌XX转入母亲易XX个人账户,具体为凌XX450000元、凌小X200000元、凌某某250000元,但凌XX未按约定将其收到的款项转入母亲易XX账户并独自侵占,在凌小X、凌X杰的催促下,凌XX向凌X杰转账支付180000元,余款70000元并未支付,凌小X的200000元一直未予以支付,后凌XX便向凌小X出具借条。
办案经过
接受凌小X的委托后,经过我们的研究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并查询其名下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在庭审中,凌XX代理律师主张本案为赠与合同关系,并以处分其名下房屋未经妻子同意为由撤销该赠与。我们从法理、情理的角度主张本案为借贷关系,并请证人凌某某出庭作证,最终法官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并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凌XX向凌小X支付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