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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栗X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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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有问题 将本案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陈XX、栗X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09民终1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XX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XX,女,19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XX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审第三人:清丰县XXX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XX。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栗XX、张XX、原审第三人清丰县XX人民政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X)豫092X民初33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1X)豫092X民初33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XX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 2018-04-18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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