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栗X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09民终1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XX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XX,女,19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XX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审第三人:清丰县XXX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XX。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栗XX、张XX、原审第三人清丰县XX人民政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X)豫092X民初33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1X)豫092X民初33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XX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