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526民初2521号
原告林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南开XX,身份证号码:520XXXX850302xxxx。
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卢林学、XX贵州XX专职律师
一般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尤松、XX贵州XX实习律师
被告施XX,男,xxxx年x月xx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新发乡开兴XX开兴XX,身份证号码:522XXXX760321xxxx。
委托代理人钱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威宁县新发乡开兴XX开兴XX
被告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XX,身份证号码:520XXXX741215xxxx。
特别授权诉讼委托代理人王XX、XX贵州XX专职律师
被告林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南开XX,身份证号码:520XXXX840304xxxx。
被告贵州XX公司毕节某某供电局,住所地:威宁县六桥街道建设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526MA6E97YF84。
法定代表人罗XX,XX该公司执行董事。
简要案情
2019年被告施XX因修建其位于威宁县新发乡开兴XX开兴XX的两层房屋,需要将工程承包给他人进行施工,便与被告李XX签订《修房协议》,约定将房屋承包给李XX进行施工。后被告李XX将该工程的木工及支木部分的工程分包给被告林X进行施工,林X便邀集原告从事该项工程的木工及支木部分。2019年10月15日10时许,原告在该工程建筑物二楼窗户处施工过程中被高压电击伤,并从二楼约5米高处坠落,导致摔伤并陷入昏迷状态。原告醒来后叫人帮原告打了120急救,随即被送往六盘水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入院诊断为:1、电击伤III度10%,左拇指、左胸部、左下肢双足。2、双足、左胸部、左拇指皮肤软组织坏死。3、左肩关节脱位。4、左肱骨大结节骨折。5、心肌损害。原告在六盘水市人民医院住院92天,经鉴定,原告因电击、高坠致多处损伤,其中,左肩关节脱位伴肱骨大结节骨折经治疗后,遗留左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为十级伤残;左手拇指损伤,遗留拇指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右足第一、第五足趾坏死,经截趾术治疗,遗留右足部分缺失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2日,营养期为92日。
办案经过
1、委托代理人为原告林XX出具委托鉴定函,2、撰写民事起诉状,3、代为立案,4出庭参与案件的庭审活动。
判决结果
一、被告施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林XX各项损失77964.11元(82964.11元-5000元);
二、被告贵州XX公司毕节某某供电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林XX各项损失82964.11元;
三、被告林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林XX各项损失33185.64元;
四、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林XX各项损失33185.64元(已支付38200元),返还5014.64元。
审判员:刘XX
书记员:黄XX
二0二0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