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XX寻衅滋事、强迫交易
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2019)陕0116刑初696号
[案情简介]2016年3月10日西安市长安区某医院与西安市某甲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同年3月13日,该公司派出三辆商混车向医院供应商品混凝土,被告人聂XX以医院的商混供应没有交给聂XX堂哥为由,驾驶一辆车斜停在本村南北路中间,致使甲公司的商混车以及其他社会车辆无法通行。两三天后,聂XX又带人到工地滋事,要求医院负责人聂XX将商混供应交给聂XX堂哥,同年3月25日医院负责人聂XX被迫与聂XX堂哥所在的西安乙公司签订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双方并按合同履行。2016年5月医院综合楼在施工建设空调井的过程中,被告人聂XX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多次到医院工程办公室强行要求医院将空调井项目交给其成啦。同年6月1日,医院被迫将空调井项目交给聂XX介绍来的西安市长安区某钻井队,该钻井队给聂XX好处费累计76000元。而后,聂XX又以医院围挡超过医院建筑用地为由,拔掉六根铁柱,并在医院的办公室与人发生口角,并演变为互殴,所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庭审判]被告人聂XX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商品或服务,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XX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一节,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6条,第52条,第53条,第61条,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聂XX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76000元。[案件分析]一、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聂XX以威胁手段,强迫医院接受商混供应和空调井项目,情节严重,且主观恶性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聂XX犯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以暴力、强迫手段强买强卖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构成要件为直接故意。被告人聂XX采取用车堵路、阻挡施工、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法,强迫医院接受其堂哥供应商混,强迫接受打井工程,被害人的陈述及多名证人证言均能够证实,被告人聂XX的行为应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二、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XX寻衅滋事罪一节,被告人聂XX虽有阻挡他人施工及毁坏财物的行为,但受伤员的伤情未鉴定,被毁财物损失未评估,指控证据不足,不应成立。
审判长杨XX
审判员郝XX
人民陪审员高XX
书记员韩青
2020年5月19日